紀律仲裁委員會
主任委員:
林世源
紀律仲裁委員會簡則
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。定名為「紀律仲裁委員會」,以下
簡稱本委員會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. 檢討工作績效及研擬年度工作計劃。
2. 受理消費者申訴、協助、調查、調解不動產糾紛之案件。
3. 維持會員風紀、處理紛爭及違紀案件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另
設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、委員數人,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
聘任之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任期均為三年,與當屆理監事
同。
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,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
並主持之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,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
項,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文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。
第九條 本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。
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
主任委員資歷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