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

紀律仲裁委員會

主任委員: 林世源



紀律仲裁委員會簡則 
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。定名為「紀律仲裁委員會」,以下 
簡稱本委員會。 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 
1. 檢討工作績效及研擬年度工作計劃。 
2. 受理消費者申訴、協助、調查、調解不動產糾紛之案件。 
3. 維持會員風紀、處理紛爭及違紀案件。 
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另 
設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、委員數人,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 
聘任之。 
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均為無給職。 
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任期均為三年,與當屆理監事 
同。 
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,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 
並主持之。 
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,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 
項,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文。 
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。 
第九條 本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。 
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

主任委員資歷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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