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岸交流發展委員會
主任委員:
沈祐清
兩岸交流發展委員會簡則
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。定名為「兩岸交流發展委員會」,
以下簡稱本委員會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. 邀請大陸不動產界團體交流訪問。
2. 組團參加各項大陸不動產研討會議。
3. 調查研究大陸不動產市場未來投資發展之可行性。
4. 由理事會與理事長授權代表本會與大陸相關單位簽訂互利互惠協定。
5. 積極與中國大陸不動產經紀業公會之連繫、溝通與了解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另
設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、委員數人,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
聘任之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任期均為三年,與當屆理監事
同。
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,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
並主持之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,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
項,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文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。
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。
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主任委員資歷: